在职场当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以致于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员工对此可能会选择息事宁人,不与计较,但有的员工可能会选择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员工选择维权,用人单位将会面临经济方面的损失,甚至会给企业带来不好的负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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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保,会找各种理由,最常见的有以下五种:
一、 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转正后缴纳
这种想法乍一看并没什么不对,毕竟能不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还不确定,万一交了一个月、两个月人走了,那不是白交了。
殊不知,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让员工自己放弃缴纳社保,跟我就无关了
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三、员工自己的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理应不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这是想法也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四、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其实,这种做法是有很大风险的,若是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旦员工证明了与单位之间存在用人关系,用人单位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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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有些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综上,用人单位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保,不管是找什么样的理由,最后,只要劳动者去维权,大概率都会败诉,到时候,就不止缴纳社保这点费用,可能还会面临处罚,所以,作为用人单位,还是老老实实为员工缴纳社保才比较稳妥。作者:崔常山律师,编辑:优宝杖小优(作为企业老板 ,若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免费做法律问题诊断的,可以随时去优宝杖官方网站联系优宝杖法务、律师团队,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