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的是二手房,但签字表显示的却是房子前业主的名字。”杨女士说。
还有多位业主均表示被假冒签字,许女士查看业主们带回来的所有签字表,表示自己没有签过字,“有代签我本人名字的,在我入住之后,还有代签房子前业主名字的。”
小区业主向记者提供的“运乔嘉园南区维修资金使用表”显示,公维金被动用18批次,合计约489万元。“489万元用哪了?我们都不清楚。”
关于业主质疑顺开物业涉嫌伪造签字支取公维金一事,根据赵先生提供的2023年6月28日通州区住建委的信访回复称:顺开物业承诺申请使用公维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我委依法依规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未发现顺开物业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通州区住建委物业科工作人员表示物业支取公维金的制度是“承诺制”,政府部门不会对业主签字一一核查,只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其程序正当。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公维金是什么?
“公维金”全称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可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是用于住宅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进行维修之用,旨在维护住宅的主体结构、共用部分以及公共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在购买商品房时,依据购房合同,购房人都会缴纳公共维修资金。
物业支取公维金可以做什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具体规定了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的范围:
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情况。
依据上述规定,物业如果确实实际支取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上述法律以及法规规定的专项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怀疑物业涉嫌伪造业主签字
以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该如何举证?
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既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也有监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因此业主可以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根据上述流程,如果还未成立业主大会,则应当由业主讨论通过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建议,目前业主所称发现的伪造的签名,大概率是出现在这个环节,关于如何举证的问题,对于签字是否是本人所签这个事实,业主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以确定签字笔迹是否属于本人书写。
业主可以如何维权?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业主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维修资金被挪用,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也可以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链接:http://www.bjtzh.gov.cn/bjtz/xxfb/202112/15047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