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新江律师
西安一个10岁的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父亲支付宝,4天内充值一款游戏近两万元,其中最高一次充值达到4988元。其母发现后,以孩子未经允许充值为理由要求游戏公司退还这部分充值,但游戏公司以无法证明游戏充值系孩子所为加以拒绝。
最近几年,此类未成年孩子盗用父母银行卡或支付方式,大额充值游戏的情况越来越多,父母发现后,真正能得到游戏公司退还的情况却非常少见。从法律角度讲,这其实是一个证据证明的问题。
按照《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下属于未成年人。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行为,除了纯获利或与自身年龄、智力等因素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外,其他的都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至于8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行为均应由监护人代理。
西安这个孩子才10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几天内充值游戏两万的行为肯定既不是纯获利的行为,更不是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只要家长事后不同意或不追认,都应属于无效。也就是说,家长事后向游戏公司要求退款的行为是依法且正当的,游戏公司当然应及时将充值金额全部退还。
然而,孩子充值退还为何在实践中如此之难,主要原因就在于游戏公司拒绝退还的理由——如何证明这个钱是孩子充值的,或者如何证明孩子充值时家长不知情。这个看似胡搅蛮缠的理由,在实践中也是情有可原的。现实中,确实存在成年人利用孩子账号打赏、充值,或以孩子所为做借口要求退款的事情。
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举证问题。按照一般民事证据规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孩子父母主张退款,那当然要父母来证明充值行为系孩子所为并家长不知情。一般情况下,孩子都是瞒着家长做出的充值行为,没有监控,更没书面材料,仅凭空口白牙,确实非常难以证明。
其实,这类问题的举证并非是绝对的,必须结合我国网络安全法所规定的网络实名制来看。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将网络实名制作为我国网络基本制度之一,任何人玩游戏都应实名登记。若是游戏登记的主体系未成年人,那就应该推定,游戏充值行为系孩子所为,除非游戏公司能够拿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反之,若游戏实名主体为成年人,就可以推定充值行为系成年人所为,除非家长拿出来孩子盗用自己账号的证据。
另一方面,实践中很多游戏平台,为了吸引更多孩子参与游戏,并没有认真落实网络实名制,客观上造成了大量账号并没有做到“人与号”的对应关系。对于这类平台,因其本身就是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不能让用户为游戏平台的违法行为买单,因此,举证责任应倒置给游戏平台,除非平台能证明充值行为系成年人所为,否则都应全额退款。
我国即将出台《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条例》,这部法律在孩子玩游戏的时长、权限、家长控制、平台责任等多方面都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至于那些为了规避网络安全法,逃避落实“家长监控”等制度继续放任孩子沉迷游戏的平台,文化、网信和工信等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真正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世卫组织即将把游戏沉迷列为成瘾性精神疾病,网络游戏给社会带来的并非仅是快乐,更多的是时光的浪费、身体的虚弱和精神的萎靡,游戏绝不可能成为孩子的“保姆”或“朋友”。这类事件中的父母,在拿回本属于自己的钱之后,是否更应反思一下自己,除了金钱之外,是不是还失去了什么。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如果真的是由未成年人给游戏充值,可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对充值行为予以撤销,或认为该消费行为自始无效,要求游戏服务提供者返还钱款。
未成年人通过自己的手机和账号给游戏充值的情况比较好证实确实是未成年人自己在玩游戏,而通过父母的手机玩游戏的情况则复杂的多。
现在太多未成年人给游戏充值的情况,也有太多成年人玩游戏,究竟是父母自己给游戏充值然后后悔了,硬说成是小孩充的值,还是确实是小孩充的值?
在要求游戏服务提供者返还充值的钱款时,还是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确实是未成年人充的值。
同时,父母也确实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自己的游戏账号支付密码等没有妥善保管加密,以致未成年孩子就能轻易转账付款等,也没有仔细观察孩子玩游戏的时间和程度,以致孩子沉迷游戏无法自拔,因此,家长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年龄太小的孩子接触网游,以免造成孩子产生网瘾。
但游戏服务提供者也有一定责任的,有些游戏充值可以直接通过话费扣款、欠费充值、免密支付等,这些都给游戏充值创造了便利,未成年人随便乱点都可能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