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凶器伤人致轻微伤的处罚,持凶器故意伤人轻微伤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3-05-27 21:11:39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汤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9年8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雷某在萍乡市安源区某网咖楼下听见气球被人踩破的声音,误以为是被害人王某、肖某等人扔打火机故意挑衅他,就打电话叫上雷某、汤某,三人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两受害人后又到李某的车上拿凶器,李某拿了一把小刀,汤某拿了一根木棍,雷某拿了一根铁管。李某持刀朝肖某腿部捅了一刀,之后三人又一起追赶王某,将王某堵在某网咖二楼过道处,汤某持木棍殴打王某的手部和背部李某持刀朝王某臀部捅了一刀。经鉴定,王某、肖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安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雷某、汤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李某对于伤害结果的发生作用更大,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伤,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殴打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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