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25日讯(记者夏晶)林小姐租了某物业公司所有的商铺,装修后作为婚纱摄影店,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后来,林小姐经营难以为继,想解除租赁合同,房东不同意。这种情况怎么办?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倩介绍,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在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继续履行的费用过分高于其通过继续履行所获得的收益,虽然继续履行可以实现出租方利益,却使承租方利益严重受损,因此本案合同不适于继续履行。
杨倩律师介绍,在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杨倩律师告诉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虽然林小姐为违约方,但根据《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而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时,违约方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该行为的性质是行使诉权,而非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合同因法院判决而解除后,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利益不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林小姐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诉权来解除合同。
法律小贴士:
解除权的释义
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该判决为变更判决,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
【编辑:贺方程 实习生余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