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电子支付渠道经过产业各方的不断探索创新,已由ATM、POS传统受理渠道为基础,以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固定电话支付、自助终端支付以及其他各类新兴支付方式为补充的综合性、立体化的支付渠道体系。
(6)变革阶段(2013后)
2013年8月微信5.0正式上线;2004年,支付宝脱离淘宝,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2005年前后,财付通、拉卡拉等第三方支付企业也相继成立。尽管微信和支付宝的飞速发展,但银行卡也必不可少,因为大多支付方式都需要绑定一张银行卡。
截止2017年末,我国银行卡发卡量66.93亿张,境内受理的商户、POS和ATM分别达2593万户、3119万台和96万台。
随前沿科技的进步,促使银行卡产业向互联网、多渠道、创意性等方向发展。如多元化的交易场景、“实体卡 虚拟账户”等模式的广泛应用,甚至将可以根据自身喜好来定制个性化支付工具,赋予不同物品支付功能。
可以说,银行卡对中国的社会的前进功不可没。
二、银行卡相关法规与政策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有规矩和准则,才能做好事情。
银行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分三个层次,分别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通过学习有助于加强合规操作意识,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权益的能力。
2.1 法律法规
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9年2月22日,经过1999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
2005年2月28日,提出了刑法修正案(五),明确了处罚量刑标准。明确了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行为并设定了处罚量刑标准(主席令第32号)。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9] 19号)。
2.2 部门规章
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1999] 17号),后续银行卡或信用卡都以此为依据作为基础的规章。例如,对银行卡进行了分类和定义、规定了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审批流程、对开立银行卡账户及银行卡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等。
2007年7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颁布《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07] 63号),指出了公务卡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兼顾私人消费的信用卡,且不可办理附属卡。
2.3 规范文件
2000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及卡号》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0] 342号)。
2002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统一启用“银联”标识及其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银发 [2001] 57号),以及《关于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意见》(银发 [2002] 94号)。
2002年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当前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2] 272号) 。
2003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通知(银发 [2003] 129号)。
2003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银复 [2003] 126号)。
2004年3月17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 [2004] 13号 ) 。
2005年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行业标准的通知 (银发 [2005] 55号)。
2005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颁布《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 [2005] 103号 ),确定了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及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2005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 [2005] 153号 ),进一步细化了具体措施,如明确了银行卡受理市场主要参与方的职责、收单业务外包规则等。
2006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6] 84号)。
2007年2月26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7] 60号 )。
2008年5月19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颁布《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 ( 银监办发 [2008] 74号),,通知指出近期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大量出现等情况。
2009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9] 170号) ,提出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在高速发展的一些问题。
2009年6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 [2009] 60号),该通知第13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等现象。
2009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颁布《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 [2009] 142号),及意见(银办发 [2009] 149号)。
经梳理发现,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很多,不再一一列举,有兴趣的可以接着汇总和归纳。
尽管有些文字比较官腔,但值得细细揣摩,对业务的提升会有一定帮助。说完监管,下面从业务与金融科技等角度聊银行卡业务。
三、多角度观察银行卡业务3.1 各类银行的视角
从中央银行的角度看,银行卡是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早前我国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支票、银行卡,统称为“三票一卡”。
在发达国家,还有个人支票,以及其他一些非现金支付工具。我国跨越了个人支票发展阶段,直接进入银行卡时代。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银行卡是重要的零售银行业务和中间业务。从基本的支付结算业务到提供小额循环信贷业务,从理财业务到渠道服务以及增值服务等。
一方面可以反映老百姓的理财意识、消费观念和支付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专业化理财的需求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在零售业务方面的激烈竞争,银行卡已成为商业银行拓展零售银行业务的重要载体。
3.2 普通大众的视角
在日常生活中,银行卡无处不在。
在公司上班,工资、奖金或补贴一般都会发放在银行卡里;在线上购物时,可在网购时使用银行卡轻松的完成付款;在手头不充裕时,可以使用信用卡对未来的收入提前消费,通过免息期、最低还款额、分期等方式满足消费需求。
经过上述介绍,相信您对银行卡已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再接着深入。可能您会疑问,普通大众了解银行卡的分类、卡面信息、银行卡业务的收入来源、后台管理服务、基础支撑配置管理等方面有用吗?
当然有用!如果您刚好在银行零售银行部工作,或做银行卡系统的开发,负责银行卡管理业务。要根据市场情况,新推出一种银行卡分类或开发某项金融功能,是不是就需要了解更多的知识。
别人不懂你懂,别人陌生你熟悉,别人熟悉你已经做得非常顺手,这就是核心竞争力!
(1)卡的分类及特征
银行卡分类按不同的维度划分不一样。
例如,按存储介质划分,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按是否能透支,可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银行卡的附属关系,可分为主卡和附卡。
1)按储存介质划分
银行卡按信息储存介质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芯片卡)。磁条卡采用国际通用的三磁道标准,即ISO8583标准信息格式,一二磁道为只读,三磁道可读写。
芯片卡,相对于磁条卡而言,安全性能更高,复制和伪造更困难,具有很强的抗攻击能力。芯片卡还可以存储密钥、数字证书、指纹等信息,降低了交易过程的通讯费用,并且使用寿命更长,能达到10年以上。
但为了防止更多的盗刷事件,央行规定从2013年开始,商业银行都要开始发行芯片卡,并且在2015年起全面实施。
所以,现在的银行从业人员很难见到纯磁条卡。市面上的要么是纯芯片卡,要么是磁条芯片复合卡。
2)按是否能透支划分
银行卡按是否能透支划分可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
借记卡不具备消费信用属性,申请条件要求低,属于先存款后消费,可以通过网上银行、POS机消费或者通过ATM转账和提现,但是不能透支,支取前必须先存款,存多少用多少。
而信用卡发卡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属于先消费后还款,不用往卡里存钱,而且可以透支,可以在信用额度内消费和取现,但超过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后需要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还会影响信用记录。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行交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准贷记卡指在获取一定额度的前提下,必须向发卡银行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注:我国在95、96年为推动信用卡发展,但各行对信用卡的风险有所担心,所以要求收取一定保证金,如额度五万,收两万)
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区别,列举:
另外,关于信用卡,很多人会认为是发卡行的一种福利,就像白借钱。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据2019年6月的易观数据分析报告显示,主要行信用卡业务占零售信贷份额及增速如下:
从信用卡业务占零售信贷情况看,广发银行占比超过65%,你可能很奇怪,这么高份额,钱到底是从哪里赚过来的?
其中,最大的一项收入就来自于我们这些信用卡客户的“利率幻觉”。除了这些,信用卡的消费里面还有很多有趣的场景。例如,信用卡积分,礼品兑换等,有机会再细聊。
(2)卡面信息的科普
银行卡上的信息可能很多人都说不清,作为银行业从业人员,有必要对卡面信息有更多了解,下面针对信用卡卡面的知识简单介绍下。信用卡正面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