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和老李在2019年5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老李将厂房租赁给老王使用,免租期一个月。2019年9月25日,双方又签订《租赁厂房交接单》,将厂房正式交接给了老王,租金从2019年11月10日起算。
免租期内还要支付使用费?
然而,老王商业眼光欠佳,生意一直亏本,租金只支付了几个月就不付了。老李无奈,将老王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老王支付欠付的租金合计1458333.33元、免租期内的租金(占用费)256250元,水电费228115.17元及利息。
老王则辩称,当初他跟老李约定了一个月的免租期,这一个月的租金不应支付。另外受疫情影响,他的生意不好做,才影响了租金的正常支付,希望法院酌情减免部分租金。
上海奉贤法院民事庭副庭长林庆强主审该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老王是否应当支付免租期内的占用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否因疫情予以酌情减免?老王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经查明,涉案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属无效合同。因此老王应当及时搬离,返还租赁厂房,并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针对争议焦点一,虽然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为一个月,但2019年9月25日原、被告进行房屋交接时,明确约定租金从2019年11月10日起算,双方以实际的合同履行行为变更了免租期的约定,即免租期延长为一个半月。因涉案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免租期亦应无效,老王应当支付该免租期内的占有使用费。上海奉贤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房屋使用年限及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酌定老王需要承担部分免租期内的占有使用费。
针对争议焦点二,被告辩称因受疫情影响,要求适当减免租赁费。对此,涉案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疫情没有影响被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亦无证据证明疫情导致其经营收入产生重大减损,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三,房屋交接后,老王应当及时支付上述欠付的款项,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老李造成的损失,老李主张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老王支付老李厂房占有使用费1287500.33元(扣除保证金)和免租期内的占有使用费70000元;支付水费、电话费、电费等共计228115.17元;同时,支付以1585615.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在租赁合同案件中,关于免租期的约定比较常见。若合同有效,因合同解除导致免租期的损失可以通过履行利益的损失来弥补。但是如果合同无效,在没有合同履行请求权的基础上,免租期的占有使用费如何界定?如应当支付免租期的使用费,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呢?
为了顺利地履行租赁合同,一般房东会给予承租方一定的期限用于装修、搬家、培养营商环境等,这段时间内不收租金,视为免租期。因合同无效,占有使用费的支付不再是一种履行利益,而变成信赖利益或所获利益的返还,属于缔约过失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
免租期条款在合同无效时,也应当然无效,但从缔约角度看,免租期的占有使用费也是一种缔约成本,在双方均有过错的前提下,不应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合同无效后,基于合理的信赖,承租人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而免租期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丧失效力,客观看仍属于出租人的损失及承租人的获利,承租人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