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移动 损毁交通安全设施
这类行为
不仅影响交通出行
同时存在
极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0月25日,衡阳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起故意损毁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
近期,衡阳祁东县某建材市场门口的道路隔离护栏多次遭到人为破坏。10月24日下午6时许,一女子在用小型钢锯损坏道路隔离护栏时,被热心群众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
随后,祁东县交警大队依法传唤该女子接受调查。经询,女子彭某承认为方便横穿马路,于是破坏了隔离护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彭某处以罚款500元,责令其对损毁的道路隔离护栏进行赔偿(1100元)。
湖南交警提醒
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破坏交通设施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城市形象,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爱护警示桩、护栏、信号灯等公共设施,积极举报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对于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转自:衡阳交警在线
来源: 衡阳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