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凌凌律师提醒,公民日常进出家门的情况属于个人行踪,因此,私自摄录公民出入家门等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因此,市民在安装监控设备时,首先,监控的拍摄视角和范围需要特别调整,不得对他人的私人空间进行拍摄,同时要避免监控设备对邻居的个人信息、出入情况等进行自动摄录及存储。其次,对于监控设备已经拍摄并存储的内容,不得对外传播。最后,业主在安装监控摄像头前,应当征得可能受到该监控影响的相关业主的同意,避免造成邻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悦,影响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如果他人感觉日常出入受到监控,那么相关业主就有权要求拆除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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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