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标形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第一次报价582510.58元,第二次报价579000.00元,无暂列金额。
投标结束后招标人未让中标人提供修订后的投标报价商务标,随后按照第二次报价签订了施工合同,结算应如何调整;
施工单位预算人员认为,大家在讨论下浮率时,默认是以工程总造价来计算。随意调整某一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使总价为579000.00元;
监理工程师提出应再次提报修订后的报价,进行结算;
于是,相关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了分歧;
作为第三方咨询单位我认为:
应该采用最后一次报价(除暂列金额及其规费税金)与投标书(除暂列金额及其规费税金)之间的下浮率进行结算。
即下浮率按下列公式计算:(1-中标价/首次报价)×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