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这个行业,于细微处,其实也有大文章。
比如标底和招标控制价的称呼,这其实是两回事。
标底是发包人的预期支付的心理价位,是拟建工程预备付出的全部费用。在定额预算时代,招投标过程中标底是严格封闭不得泄露的,投标报价可以高于标底价,正三负五以内都是合理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得分最高。所以彼时投标似乎完全拼的是预算人员的专业水平,纵使当年工程复杂程度不高,有定额和材料指导价直接使用,但拼的还是预算员手工算量定额套价的真功夫,这也是六零后七零后的专业水准普遍高于后辈的一大原因。
而招标控制价就是发包人的最高限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代,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就是一个最高限价的作用,且仅此而已,日后再去分析其单价组成的正确与否已经毫无意义,施工企业若是好死不死用招标控制价的单价随便下浮报价 ,那中标后发现招标控制价单价错误导致自己利益受损,那也只有用活该两字形容,招标控制价编制有误绝不是结算价款调整的理由。
所以日常表述要精准,当前也不存在标底一说,而今天课上重点要讨论的是有关招标控制价下浮的问题。
发包人当前编制和发布招标控制价时,往往还是采用计价定额方式组价,那么完全用定额和指导价算出来清单计价文件我们暂时称之为定额预算价。根据官方的文件要求,应根据有关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并不得上调和下浮,因此理论上这个完整的定额预算价就应该作为招标控制价直接发布发,这时候的招标控制价还是定额预算价。
但是实际工作中,出于部分发包人的要求,这个定额预算价往往会有一些修正删减,其实就是经过一次下浮之后,再进行发布,那么这时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已经不是原来的定额预算价了。
那么问题就来了。
通常合同约定新增清单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计算并下浮,编制原则即为套用什么定额,用什么指导价而已,然后下浮率为(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问题在于这个下浮率的计算公式中招标控制价是什么?是前文所述定额预算价?是否在结算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编制原则计算出定额预算价,然后再根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的下浮率下浮,将其价位拉到招标控制价的水准,再按合同下浮率下浮一次?
一定有人这么做,这样新增清单单价下浮率更大,他们会获得更多的核减额。但是公正和客观两个行业的守护天使会哭泣。
这种问题很简单,前文不厌其烦地叙述了招标控制价的定义之后,那么脉络是很清晰的,招标控制价就是发包人最后发布的最高限价,中标价不用解释,那么下浮率按合同约定就有了,这里同样不要来扯下浮率计算过程中要不要扣暂列金之类的,一句话按合同约定。
至于新增清单单价,合同约定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计算,那就按招标编制原则计算,合同此地约定有下浮就下浮,没有下浮就没有下浮,不用废话。
问题就是这么简单。
如果觉得招标控制价已经下浮了,但是招标文件和合同都没有明示,是发包人自己的暗箱操作,那为什么要投标人承担?
如此发包人如觉得吃亏,那也是自己给自己挖的坑,最终认赌服输而已。
时代发展总有新的声音,造价改革难道是以取消定额为目的?不同的定额都只是个工具而已,不能因为文章没写好,就摔掉手里的笔。
我们的中介咨询虽说受发包人委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然不错,但并不是不讲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意追求核减额不是这个行业的价值,客观公平,公正合法,专业至上,共赢,创新价值,才是这个行业的价值所在。
因此我们的造价改革不在于取消定额弱化定额,而在于改革体制,改革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