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工资的百分之20怎么计算,5000工资拿百分之10是怎么算的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4-02-07 11:25:30

涨工资的百分之20怎么计算,5000工资拿百分之10是怎么算的(1)

基本案情

樊某于2020年8月4日入职R公司,从事钳工工作。双方于2020年11月7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期限从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时,需要加班的,需走审批程序,具体加班时长参照审批表和考勤记录。计算樊某加班工资(含延时、休息日和法定的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基础工资,试用期满后,樊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7500元(基础工资)。2022年3月23日,樊某以R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R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R公司于当日收到该通知书。

2021年11月15日,樊某提交请假单,申请2021年11月15日至11月20日期间共6天时间调休,并备注“调休国庆2天加班,年假3天,11月14礼拜天加班”。R公司向本院出示《涨薪表》一份,载明樊某于2022年1月16日申请加班工资由20元/小时调整为25元/小时。樊某对落款签字有异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明确樊某延时加班1142.5小时,休息日加班300小时,R公司已支付加班费33052元,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0234元。

另查明,樊某申请仲裁,经变更后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0年8月4日至2022年3月23日延时加班工资28621.8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335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06元,共计加班工资42577.87元;2、2020年8月4日至2022年3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08.4元;3、支付经济补偿23000元。

2022年8月2日,仲裁作出裁决书,裁决R公司支付樊某2020年8月4日至2022年3月23日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42577.8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468元、2021年和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08.4元,以上合计64054.27元。R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R公司无需向樊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42577.87元;2、判令R公司无需向樊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468元;3、判令R公司无需向樊某支付应付未付年休假工资1008.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樊某承担。

法院观点

关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第38条规定:“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计算樊某加班工资(含延时、休息日和法定的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基础工资,基础工资为7500元。结合樊某的实际工作情况及其主张的加班费计算方式,樊某的加班工资应以31.25元/小时(7500元/月÷30天÷8小时)为计算基数。

而R公司主张应按照涨薪表载明的调整前后的20元/小时和25元/小时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即使该涨薪表系樊某签字确认,但从涨薪表的形式及内容看,2022年1月6日之前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0元/小时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约定存在冲突,与部分月份工资条的加班工资无法相互对应,故该涨薪表无法体现樊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不能视为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中明确的加班时间及已支付的加班工资,R公司还应支付樊某加班工资39252.69元(1142.5小时×31.25元/小时×1.5+300小时×31.25元/小时×2-33052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R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樊某加班工资,樊某以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R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R公司理应根据樊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经计算,R公司应支付樊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468元(10234元/月×2月)。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双方当事人认可樊某可享受的年休假为5天,樊某主张2021年度已休3天,未休2天,R公司辩称已安排调休5天。根据樊某的请假审批单显示,樊某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日请假6天,其中含年假3天。结合樊某的实际工作情况,故樊某提出未休2天年休假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因双方认可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250元/天,故R公司应支付樊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250元/天×2天×200%)。

裁判结果

一、R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樊某加班工资39252.69元;

二、R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樊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468元;

三、R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樊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

四、驳回R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樊某的其他请求。

涨工资的百分之20怎么计算,5000工资拿百分之10是怎么算的(2)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