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廌”从“心”会意的一个字。《说文》说“慶”字“从鹿省,从心、夊”,谓其本义是“行贺人”,大概只说对了从“心”而已。上边所列字形中的第二个,是西周晚期召伯虎簋铭文的“庆”字(此字头上写法开后来楚文字“廌”旁写法先河,但在西周并不如后来楚国普遍,只是特例),其所在文例是说召伯虎为琱生处理土田官司成功之后,回来跟琱生回覆道:“余告庆”,就是说官司搞定了。“庆”字有庆贺、善、喜悦、恩赏等一类意思,我认为从文字结构看,它的造字本义怕是跟狱讼有成的意思有关的。“廌”是听讼起誓要用的羊类动物,“心”则是强调用心正直,言辞情实,在狱讼中能够得“庆”。否则,从“廌”“心”之字为何表示“庆”的意思,是很难说明白的。
“灋(法)”字所从的“去”,许慎理解为动词“去”,可能不对。这个“去”,古文字学家认为是“法”字的声旁,就是汉字中“劫”“盍”“㧁”这一系列字的声旁,跟来去的去本来是两个字,这一点不多细说了。
与前一节所谈的“礼”相比,“法”“刑”因为涉及刑*、罚则,事关死生大事,根本上是一种硬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往往以民意、天意的形式来显示正当性,所以能制刑法其实是一种正统合法性的体现。《礼记·缁衣》引“《甫(吕)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苗民之所以被上帝绝世,主要不是制刑法、*戮人民,而是因为未用天命擅自制刑;而能够制刑的,则是受了上天意旨来纠治百姓罪恶的“司民”之人(见清华简《厚父》)。西周统治者强调“明德慎罚”,曾伯陭铸造了用以刑*的斧钺(参看右图),还在上面铸铭文说“非历伊刑,用为民政”,意谓并不是要对百姓施加刑罚,而是要用此钺作为老百姓的准则与禁令,但实际上归根结底还是以刑*畏民的思想。从“灋(法)”字和獬廌故事当中,我们能捕捉到这种传统的一些原始的、淡淡的遗痕。
文章来源:郭永秉著《九个汉字里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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