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堂春》是中国戏曲中流传最广的剧目之一。讲述的是:南京官家子弟王金龙与名妓苏三誓偕白首,因金尽被偷,潦倒关王庙。苏三得悉,赴庙赠金资助,使王金龙得回南京。后王八鸨儿和山西富商沈延林以假信哄骗苏三"王公子得中皇榜第一名",私下将苏三卖给沈延林为妾。沈延林妻皮氏"大娘"与赵监生私通,用药面毒死沈延林,反诬告苏三。洪洞县官受贿一千两,将苏三问成死罪,解至太原三堂会审,主审官恰为巡按王金龙,遂使冤案平反,王金龙、苏三团圆。
除了《玉堂春》外,许多文艺作品中都有重大案犯被“三堂会审”的情节。那么到底什么是“三堂会审”?“三堂”又是指哪三堂呢?
这要从我国古代审判、监察制度谈起。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制度内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系统,即对官僚机构 和官吏的监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并称 三公 。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
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 、御史台、大理寺 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
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古人自然没有先进的分权理念,但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采取了适当的制度保证。这个保证就是三法司联合办案制度。在明清以前,大理寺负责普通百姓的审判,御史台负责官员和皇亲国戚的审判。为了防止审判官徇私舞弊,这个审判结果不能立即生效,需要交给刑部复核,也就是二审。刑部复核通过,那就该怎么办怎么办。
刑部一通核查下来不认可大理寺的审判结果,认为审理过程中有污点,或者量刑不合适怎么办呢?交给皇帝来圣裁。同时御史台还要监督这两个部门在一审和二审的过程中有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到了明清大理寺和刑部职能对调,刑部管审判,大理寺管复核,都察院职能大致不变。
一个部门初审,一个部门复核,另一个部门监督,大致就是古代处理大案要案的司法流程。
那"三堂会审"接受的都是些什么案件呢?古代的"三堂会审"管辖的都是处以流放、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归纳起来有这几类:大奸大佞案。如明朝大太监刘瑾、魏忠贤和奸臣严嵩,最后都经历过"三堂会审";造成重大后果的责任案件。如明朝都察院左都御史马中锡在镇压刘六、刘七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贻误战机,被参劾之后"三堂会审";谋反案。如明宣宗年间,陕西咸宁僧人李皋妖言惑众,纠集二十四个和尚谋反,押送京城"三堂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