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训补贴给公司的还是员工,以工代训补贴给公司的还是员工补助的

首页 > 文化 > 作者:YD1662024-08-03 07:37:34

福州市人社局、福州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落实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新政策得到不少小伙伴的关注.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了权威解读!

Q:

企业如何申请以工代训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A:

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向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报告、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属于就业重点群体的,还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各县(市)区按规定进行审核发放。具体流程见榕人社培〔2020〕44号附件。

Q:

如企业提供材料不全或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如何处理?

A: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企业的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时,如发现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不全或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不准确,导致该企业当月份的补贴资金无法审核通过时,可将该企业当月份的补贴申请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的原因,待企业修改信息或补正证明材料后,重新申请。

Q:

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间有何要求?

A:

根据榕人社培〔2020〕44号规定,以工代训补贴按月申请,每月只能申请一次,且需在当月末之前提出申请。如果因企业知晓政策的时间较晚,错过按月申请时间,企业也可以将从2020年6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月份按要求逐月提供有关材料后,一次性申请,但必须在政策受理期截至时间前提出申请。

Q:

简易岗前技能培训和中小微困难企业、五大行业企业以工代训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A:

根据榕人社培〔2020〕44号规定: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不重复申领,开展以工代训后不再开展岗前培训,以工代训纳入劳动者享受其他类型补贴总次数(按1次计)。在疫情期间已经申请简易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职工,允许再次(按再1次计)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Q:

企业已按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了就业重点群体以工代训补贴,同时企业又符合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企业是否可以再申请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A:

对于企业招用同一就业重点群体人员且已按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了以工代训补贴,同时企业又符合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批职工不得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Q:

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和职工是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A:

根据榕人社培〔2020〕44号规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和职工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当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下两类企业和职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①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的,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

Q: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A:

答:榕人社培〔2020〕44号未限制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等企业,只要符合以工代训条件规定的,可以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但劳务派遣人员应由用工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Q:

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A: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外,其余民办非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文件规定的企业认定范围,不能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Q:

符合条件的集团分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是否可以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A:

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符合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条件的分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可以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Q: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职工是否必须属于就业状态?

A:

申请以工代训的企业职工必须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能够提供当月发放的工资银行对账单。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经解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Q:

中央驻榕、省属在榕企业是否可以在我市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A:

中央驻榕、省属在榕企业在我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并能够按要求提供有关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且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Q:

符合以工代训申请条件的企业,应该到哪里去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A:

福州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按照企业注册地,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发放。

Q:

银行不给工资对账单加盖红色印章怎么办?

A: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应提供银行工资对账单,原则上银行对账单应加盖银行红色业务印章的,无法加盖银行红色业务印章的,可以提供电子印章,但同时应加盖企业公章。

Q:

企业提供的银行工资对账单未注明“代发工资”“发放月份”等信息怎么办?

A:

企业提供银行工资对账单未注明“代发工资”“发放月份”等信息的,应同时提供企业发放工资的会计记账凭证。

Q:

企业法人个人通过手机转账发放工资或者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能否作为银行工资对账单凭证?

A:

银行工资对账单原则上是由申报企业付款给企业职工,个人通过各种支付方式(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或企业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的,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银行工资对账单”。

Q:

企业管理层能否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A: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原则上申请职工应该为企业一线职工,董事长、总经理等管理层不能申请。

Q:

当月银行发放工资分两个批次发放,是否以两批合计的金额申报?

A:

当月银行发放工资分多个批次的,能够提供工资结构会计记账凭证的,可以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Q:

第一类型的困难企业申请了以工代训补贴后,是否可以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A:

企业可以按照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也可以按照就业重点群体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但同一人不得重复申请。

Q:

企业员工工资统一由总公司(或集团)发放,如何提交工资凭证?

A:

涉及集团、分公司等企业主体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如能提供企业主体之间的关系证明,可以按照程序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Q:

企业员工工资流水是通过财务公司转账代发的,请问可以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吗?

A:

企业员工工资属于专业财务公司外包代发的,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除政策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与外包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

“以工代训”补贴,让鼓楼企业受惠,为鼓楼企业“补底气”,真赞!(文 鼓楼区人社局)

来源: 家在鼓楼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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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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