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最近热播的电视剧,一定非《长安十二时辰》莫属,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人士,看到热播大剧,忍不住想一窥究竟,今天,就结合此剧,来聊一聊电视剧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管理条例》第15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片者。
那么谁是制片者呢,每一个影视剧的片头和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出品人、联合出品人、原著、编剧、策划、领衔主演、主演、特别演出、导演、各种指导、宣传、运营等等,当然还有制片人。
那么,这个署名的制片人就是电视剧的版权所有者吗,并不当然是。作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允许并保护影视剧投资人、摄制方、剧本方等各方协商确定版权人。所以影视剧的版权人可以是出品方、制作方,还可以是导演、编剧,理论上甚至可以是毫不相*人。换句话说,如果《长安十二时辰》的版权人共同约定把影视剧版权赠予一个完全没有参与过这部剧的人,也是可以的,所以到底谁才是影视剧的版权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有约定的,首先从其约定。
如果在拍摄制作过程中,各方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怎么确定谁是制片人呢,根据《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规定,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通俗点说,出品单位就是一部电影/电视剧的出资主体,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在无版权约定的情况下,影视剧的出品单位(而非出品人)应当被认为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如联合出品,则出品各方根据出资额共享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