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剧本、音乐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也就是说虽然制片人享有整个影视剧的版权,但剧本音乐单独使用者对其作品单独有著作权。影视剧的剧本如果由编剧全新创作,那么编剧对剧本享有著作权,不过更多的情况下影视作品是对原生作品的改编,比如《长安十二时辰》,原著是马伯庸,编剧是爪子工作室,那么剧本著作权如何界定呢?
《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剧将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本,剧本是小说的演绎作品,编剧对剧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小说家的著作权。对演绎作品的利用应经过原作品权利人和演绎作品权利人的双重甚至多重许可,也就说影视剧公司制作影视剧,需要原作者和编剧的双重许可。影视剧实质上也是演绎作品,也是合作作品,影视剧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编剧作为合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可单独使用其著作权,如出版社希望出版电影剧本,应经过编剧许可,而非经过制片人许可,因为这是对剧本的单独利用,而非对电影作品的整体利用。
对于影视剧中的音乐作品,也是同样的道理,
如唱片公司希望将电影插曲或片尾曲由其聘用的歌星演唱、制成录音制品发行,应经过词曲作者许可,同样无需经过制片人的许可。
三、商标权
再来看下《长安十二时辰》的商标权,商标局查询结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