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旧社会,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八个字几乎是一种牢牢的枷锁,将人的婚姻自由,完全禁锢于父母的意志之下。
但不可否认,这种观念却主导了古代的社会婚姻成立与关系调和,在古人男女双方结合为夫妻的过程中,父母作为主婚者,其个人意志与选择,往往凌驾于子女的自由之上,并且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虽然现在来看,这种由父母一手包办的婚姻弊端很大,然而在古代,由父母决定子女的配偶,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朝时期的“包办婚姻”,新娘子被绑住,由家父或家兄直接抱到新郎的马车上
形成这种独特现象的原因,无外乎两点:
一是受古代的父系氏族社会影响,父辈在家中的地位崇高,掌握经济话语权,因此在当时的社会看来,父辈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选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子女的人生。二是受封建时期森严的等级制度与礼教影响,遵从父母之命,或牺牲自己的人权自由屈从于父母的意志,在古人的眼里属于“孝”的体现,子女若有违抗,则会从礼法上被视为“不孝”,如若一度顽抗父母安排的婚配,甚至会被视为罪行,如隋朝首创的“十恶之罪”,其中第八条大罪便是“不孝”,乃至定入法典,为后世所沿用。《隋书·刑法志》:(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 内乱 。犯十恶及故*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可是今天咱们要说的,是更为特别的一点:
在古代某些时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再是礼教道德层面的禁锢,反而又多了法律上的支撑,于是就延伸出一些很有意思的独特现象。
如唐朝,《唐律·户婚律》中明文规定: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
前半段有些意思,大概是说如果子女离家在外,而家中尊长后来帮忙选定亲事,但子女已经在外自己娶妻嫁人,已成亲,也就是既成“夫妻事实”,则受法律保护。
若是未成亲者,那就得遵从长辈的意愿,如若违抗,那就要“杖一百”。
这后一句“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正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完整体现,可见在唐朝,父辈选定的婚姻,或者说父母对于子女婚姻的支配,是受《唐律》保护的,你要不想听父母的话接受他们给你安排的配偶,那就得挨板子。
但我不得不说,还有前提,那就是在子女并未离家成婚的情况下,父母才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选择。
在外的子女,比如离家去外地或工作,或求学的年轻人,如果长期在外已经不可避免的自行成亲,则不违此律,反而受到法律保护。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
如此对比来看,这一条法律其实相当人性化,毕竟子女离家,身边没有父母,又不像咱们现在有个视频通话,也没有火车飞机这种高效交通工具,一封家书恨不得几个月才收到,总不能等子女过了适婚年龄,才安排人生大事,尤其是婚龄尤为“年轻”的唐朝,所以为了顾全离家子女的“婚姻事实”,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父母之命”便失去了一定效力。
从这一点上也能看出,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虽然在唐人的婚姻中同样占据着决定性的地位,但也要视情况而定,并不是百分之百必须得接受长辈的安排。
不过我上文所说的“离家之外”,还属于特例,绝大多数久居家中的年轻人,仍然要严格按照法律与道德层面的约束,遵从父母之命完成嫁娶。
总的来说,作为家中主婚者的尊长亲属,对家中卑幼子女,享有婚姻决定权,这不仅是古代社会约定俗成的礼教,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明文规定。
那可能有的朋友就问了,我就不想被父母安排,我就想自由婚姻,就想自己找对象,哪怕挨板子也不在乎,哪怕去坐牢也无所谓,反正我是真爱。
可父母听了这话,肯定会用尽手段逼迫,相信类似的电视剧大家看的也不少,要么“以死相逼”,要么仰天长叹几句“家门不幸,子孙作孽”诸如此类的话。
所以,这种子女顽抗到底,父母相逼的情况,又当何论呢?
诶嘿,《唐律》还真的非常之全面,连这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也考虑到了,于是通过疏议的形式在上文援引的法律之后,又补充道:
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獨坐。「疏」议曰:「男女被逼」,谓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不自由,虽是长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男女勿论。——《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
大意为,作为主婚者的家中长辈,不得以“威逼”的方式逼迫子女成婚,男女若不予顺从,仍坚持自由成婚,虽然是适龄男女,但不以罪论处。
若男方在十八岁以下,女子也未婚,则由主婚者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很多人可能就会问了,那既然前文你说父母之命是受法律保护的,主婚者有权支配子女的婚姻,怎么子女一反抗,主婚者一逼迫,形成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却要让主婚者承担呢?
这样不就矛盾了吗?
其实不然,反而还要视情况而定。
并不是所有人你一反抗,唐律就允许你自由结婚了,而是要看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