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承美德,
也是每名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
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
一对年过七旬的老夫妇伤心不已,
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一双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无奈之下把他们告上了法庭。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赡养纠纷案件,
判决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确保老两口老有所依,
老有所养。
案情回顾
原告二人与被告儿子、被告女儿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原告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有慢性病,每月需要服药。且原告的房子前几年拆迁分得某小区两套住宅,现均由被告儿子占有。
由于二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遂一纸诉状将子女们告上法庭,要求其二人承担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600元;承担住院时的医药费、护理费等;请求判令被告儿子为原告提供住宿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二人确实需要子女赡养,被告子女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赡养义务;原告患病需要护理时,被告子女应当提供医疗和护理费用;因涉案的两套房屋系拆迁所分,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即原告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原告的以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源汇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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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素材来源:源汇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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