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商事行为有哪些,简述商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3-11-25 20:06:27

基本的商事行为有哪些,简述商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1)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基于商事交易实践中对商事交易习惯的高度依赖,我国《合同法》第61条赋予交易习惯以补充合同条款的一般解释性功能的效力,商事交易习惯可谓民商事审判的法律渊源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交易习惯是一种事实,不同于法律规则的适用。当事人主张适用交易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举证证明习惯的存在。

基本的商事行为有哪些,简述商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2)

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当尊重并重视一些行业组织的章程,会计师协会和交易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并可以将其作为审理商事案件时重要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其拍卖行为无效。

基本的商事行为有哪些,简述商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3)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相关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为规范特定领域的竞争行为和维护竞争秩序,有时会结合其行业特点和竞争需求,在总结归纳其行业内竞争现象的基础上,以自律公约等形式制定行业内的从业规范,以约束行业内的企业行为或者为其提供行为指引。这些行业性规范常常反映和体现了行业内的公认商业道德和行为标准,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发现和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重要渊源之一。当然,这些行业规范性文件同样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和规则,必须公正、客观。互联网协会《自律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终端软件在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过程中,不应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合法终端软件的正常使用;第十九条规定除恶意广告外,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合法信息内容及页面。该自律公约系互联网协会部分会员提出草案,并得到包括本案当事人在内的互联网企业广泛签署,该事实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该自律公约确实具有正当性并为业内所公认,其相关内容也反映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的实际和正当竞争需求。人民法院在判断其相关内容合法公正和客观的基础上,将其作为认定互联网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参考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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