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咯!回家了!”
6月28日上午,由重庆市五中院、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举行的“保护长江鲟、共护母亲河”系列宣传活动在南岸区广阳岛举行,5000余尾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长江鲟、胭脂鱼、岩原鲤被放流到长江。
长江鲟,又称达氏鲟,是我国长江上游特有鱼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水中国宝”,是和恐龙同期存在的古老物种,更是研究鱼类和脊椎动物进化的活化石。受过度捕捞、非法捕捞以及环境污染、宏观生态格局改变等因素影响,长江鲟野生种群已基本绝迹,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
2018年5月15日,农业农村部出台《长江鲟(达氏鲟)拯救行动计划(2018-2035)》,严令禁捕的同时,明确提出开展长江鲟资源恢复和自然种群重建行动要求。
今日,在特邀渔业专家姚维志教授和江津区林业局水产工程师蒋华敏的见证和监督下,参加活动的代表、委员,以及法官等,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阳岛)放流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长江鲟、胭脂鱼、岩原鲤三种鱼苗5000余尾,价值合计10余万元。
购买鱼苗的资金来源于重庆市五中院近期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捕捞、食用长江鲟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自愿交纳的生态修复金。
活动现场,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综合执法总队还通报了近期各地依法收缴禁用渔具等情况,随后对已收缴的可视竿、矶竿、手竿、钓具、地笼网等1800余副禁用渔具进行现场集中销毁。
多家餐饮企业代表还在现场联合发出倡议,倡议全市涉鱼餐饮企业严格遵守长江“禁渔令”,不收购、加工、销售来自长江禁捕水域的各种野生鱼,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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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里猎捕鲟鱼 三人受到严惩
2021年1月19日,吴某某、刘某、蒋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哑巴洞长江水域江心岛游玩时,吴某某提出江心岛水域有渔网并让刘某、蒋某某去收取。蒋某某驾驶皮划艇载刘某共同至吴某某指点水域收取到3尾鲟鱼2尾花鲢等渔获物。
吴某某、刘某、蒋某某商议后,携带渔获物前往朋友家中共同食用鲟鱼。
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认定,吴某某、刘某、蒋某某猎捕食用的鲟鱼中有1尾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价值人民币7.5万元。
另查明,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禁渔期期间,吴某某多次在哑巴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捕捞鲤鱼、草鱼、鲶鱼等渔获物出售给刘某某、吴某、谢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共计获利人民币23690元。
江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刘某、蒋某某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吴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又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了一年五个月到二年七个月不等刑期,分别并处罚金;吴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法院宣判后,吴某某、刘某、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刘某、蒋某某非法捕捞、*害并食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一尾,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吴某某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吴某某的判决。
刘某、蒋某某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生态修复金,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改判。改判被告人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