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时
受害人最先想到的一个问题
就是该找谁索赔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根据
“谁生产,谁负责” “谁销售,谁负责”
进行索赔呢?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某系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于2020年7月13日在被告宋某某经营的汽车专项修理部更换机油。2020年11月23日,原告李某某的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损坏。
经核实,原告李某某损失共计134710元。被告虽经协议愿意承担原告全部损失,但迟迟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被告经营的修车厂更换机油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其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进行赔偿。
原告李某某损失共计134710元。应由被告宋某某进行赔偿。被告宋某某不同意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审理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13471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法律小课堂
在选择和购买产品时,应尽量选择从正规生产者及销售者处购买,保存好购货凭证。
在因产品质量缺陷问题造成损害的情形下,首先,应保存好有关产品质量缺陷致人受损的证据,以便确认产品质量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保存好人身及财产受损的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而使自身的合理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再次,因产品质量缺陷发生损害应及时联系生产者或销售者,并注意保存双方协商沟通的记录。
来源:黔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