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合理确定勘查工程间距和部署勘查工程。勘查类型简单,勘查工程间距就要稀一些,反之就要密一些。
(2)确定矿床勘查类型时,应先从矿体整体规模入手(勘查工作可以受矿业权的限制,但确定勘查类型时,不应局限于矿业权,应从矿业权内外整体考虑,即由大矿脉(体)分割的小矿山,应根据矿体的整体规模与变化特征确定勘查类型),确定各矿体的矿体勘查类型,再按主要矿体的地质特征确定矿床勘查类型。
对于主要矿体,《总则》中有这样的定义:
之所以分矿床勘查类型和矿体勘查类型,是因为二者承担着不同的功能。
矿床勘查类型,目的是研究整个矿床的勘查控制研究程度。也就是说起初在部署勘查线和工程时,主要矿体的特征及其勘查难易程度决定了对整个矿床控制的基本框架,而对次要矿体是兼顾控制。
而矿体勘查类型,目的是研究各个矿体的勘查控制研究程度。
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同一矿床勘查类型,同一勘查工程间距确定所有矿体的地质可靠程度的现象,避免了“以偏概全”的情况,比如主要矿体是II类型,而次要或小矿体远达不到II类型要求,用同一勘查工程间距确定为同一地质可靠程度是不合理的,而如果在分别确定其矿体勘查类型后,即使使用同一勘查工程间距,II类型可以探求控制资源量的,但III类型只能探求推断资源量。
同时还可以根据矿体具体情况,对矿体进行加密或放稀控制,如矿床勘查类型是II类型,而某矿体是I类型,则可以对该矿体勘查工程间距放稀一倍(或不限)探求同类型资源量。
可以说,矿床勘查类型是基于主要矿体勘查类型创建的,而其它矿体勘查类型又是对整个矿床勘查类型的补充。
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岩金》(DZ/T 0205-2020)5.1.2.3中对勘查类型有这样的规定,“划分勘查类型时,应分清主、次矿体及其空间关系,当主、次矿体在空间上平行重叠分布,且间隔较小,能用同一工程系统勘查时,应以主矿体为准;当矿体相隔较远,或分布在不同的地段,需用不同的工程系统勘查时,应以矿体为单元分别确定勘查类型”,各位朋友在使用各矿种勘查规范时,要注意与总则的细微区别。
(3)不同勘查阶段,矿床勘查类型的确定有着不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