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该如何分割,王明需不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权?”一时间,李红抱着孩子欲哭无泪,她开始向阜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说法
对此,阜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付忠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本案中李红与王明系夫妻关系,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红与他人借种生育孩子,其存在过错。李红没有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有过错在先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民事诉讼中,李红可以举证是男方主张的‘借种生子’,从而可以要求多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借种生子”,他到底有没有抚养义务呢?
一些网友认为,李红的女儿非王明亲生,自然他就没有抚养义务,而且有人提出,李红应该去找她女儿的亲生父亲,讨要抚养费。该案中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王建有没有抚养义务呢?
律师:应由生母抚养,生父也要承担抚养费用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李丽平律师认为,借腹生子违背公序良俗,破坏家庭与伦理道德。本文中由于是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并积极怂恿妻子借腹生子,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丈夫对借腹所生子女有抚养义务。而小孩的亲生父亲与小孩形成非婚生子女关系,按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在本案中不管是不管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小孩的亲生父亲对小孩均有抚养义务。而本文中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小孩有抚养义务。因借腹生子另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按法律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或吸毒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为了解决人们生育的困扰,现在的辅助生殖技术越来越成熟,像试管婴儿、多胎妊娠,这几年,捐精更是给一些不育的男性多了一份繁衍后代的希望,但这背后有很多风险。
“借种”生子 风险大
数据显示,近50年来,我国男性的生育能力下降一半,为了确保我国的生育能力,各地相继成立了精子库,符合条件的志愿者捐献精子,供给有需求的夫妻做人工受精。
但有些不法分子看中精子市场,组织地下非法捐精,捐献者没有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在不确定是否患有遗传疾病、性病的情况下就将精子捐出去,有时甚至和求精者直接发生关系。这看似方便的地下捐精,其实暗藏了很多法律和伦理的隐患!
“地下捐精”或导致伦理问题
一位知情者介绍,“地下捐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间接的,即男方捐精液,然后用注射器注入女方体内;另一种就是直接发生性关系。地下捐精更像一揽子交易,双方以合约的方式承诺,为保证成功率,会一直“配合”直到买方*。若买方无法受孕,只收取一半的定金。
专家介绍,第一种方式存在很多健康隐患。首先拿容器来说,注射器和存放精子的一次性杯子如果被细菌污染,可能导致宫腔感染,如果对方还有一些传染病比如梅毒、艾滋病等,通过女性生殖道时肯定会被感染。而正规的人工受精对精子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捐献精子的人有染色体或者遗传疾病,对于受捐者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
第二种“地下捐精”方式从技术层面消除了通过注射器取精的污染,但捐精者自身携带的疾病或遗传疾病无法检测,更重要的是从伦理学角度讲,有些人捐出的精子不知有多少人受孕,他们居住地域在哪里,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未来很可能导致伦理问题。如果真是这样,涉及的家庭将痛苦不堪。据了解,在正规精子库,一个人的精子最多供5个人使用,这都是经过科学测算的,能有效预防将来发生伦理问题。
此外,一些“借种生子”往往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