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了新资本管理办法下资本充足率相关报表的建模计算、制度解读及产品自动化报送等服务,其中有不少金融机构对发文和报送口径提出了很多问题,为此,我们挑选了部分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供各位参考:
问题1:
票据转贴现业务在转出后是否还需要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建议
票据转贴现转出后、票据到期前,应纳入G4B-2的“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指标报送,并区分该笔票据交易是否基于在上海票交所签订的《票据交易主协议》,如果是签订了《票据交易主协议》且填报机构不是承兑人的保证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非开票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按照2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表外风险,否则需要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问题2:
同一笔票据多次转贴现转出,是否需要多次计算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建议
虽然发文并未明确,但同一个票据即使多次买卖,最终的追索权还是以票据为粒度追索,因此,对于票据到期前发生了多次卖出的,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应该只需要按票据粒度计算一次。
问题3:
对商业银行的债权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需要区分是否为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或因跨境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以内(含)业务,这里的原始期限该如何计算?
建议
关于原始期限的计算口径,发文并没有明确。从金融机构角度,划入短期(三个月以内(含)或跨境货物贸易相关的六个月以内)可以采用20%风险权重,否则需要采用40%的权重,因此有部分金融机构建议原始期限计算采用投资到期日-本机构投资发生日。但这样处理意味着在不同时间段对同一个交易对手的同一个标的资产的投资会面临不同的风险权重,而从资本管理办法关于交易对手风险权重划分的角度来看,并结合目前多数银行的做法,我们建议原始期限的判断应该从发行人和标的资产出发,即原始期限应为标的资产的到期日-发行日。
问题4:
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是直接按承兑人分类统计风险加权资产吗?
建议
目前按担保方式分类的监管统计指标中,贴现及转贴现是与抵押、质押、保证并列的,确实业务场景特殊。大额风险暴露的计算明确贴现及转贴现不做风险缓释处理,直接按承兑行计算,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明确贴现及转贴现要按交易对手来分类统计,因此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时,建议先将贴现和转贴现根据交易对手进行划分计算缓释前风险暴露,然后按承兑银行类型进行风险缓释。
问题5:
有附属机构的金融机构,集团和附属机构属于不同档次,在报送G4B-1\G4B-2等并表口径报表时,如何填报?
建议
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在计量并表资本充足率时按照集团统一的计量方法对附属机构资本计量结果进行调整和资本并表,但考虑到各行实际困难,给了过渡时间及简化处理方法:对于集团为第一档银行的,在2029年1月1日前计量并表资本充足率可按照简化方法进行并表处理,例如附属机构为第二档银行或者第三档银行,可以按照第二档或第三档方法计算并直接纳入集团G4B-1\G4B-2对应报表中的并表专用指标中,2029年1月1日后应该按照集团统一的计量方法对附属机构资本计量结果进行调整和资本并表。而对于集团为第二档银行的,没有过渡期时间的限制,可以直接按照简化方法处理,处理思路同第一档银行,如附属机构为第三档银行,可以按照第三档方法计算并直接纳入集团G4B-1\G4B-2对应报表中的并表专用指标中。
问题6:
个人循环贷款未使用授信额度,是否需要报送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建议
需要报送,资本管理办法意见稿明确个人循环贷款未授信额度参考信用卡未使用授信额度的处理思路,纳入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中,正式稿虽然删除了关于个人循环贷款未授信额度的说明,但这部分业务仍属于承诺的范围,应该纳入贷款承诺并区分是否豁免、是否可无条件撤销等,只是不再报送在4.4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里。
问题7:
卖出回购业务需要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吗?
建议
卖出回购是负债业务,在G4B-1中不需要报送,但如果是银行账簿下的买断式卖出回购或者交易账簿下卖出回购业务,需要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纳入G4B-3统计。
问题8: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比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短时,是否具备缓释作用?
建议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比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短意味着存在期限错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质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对于不同类型的缓释工具,期限错配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保证,若存在期限错配,则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对于质押,若交易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质物的补充、置换机制,能够确保风险暴露剩余期限被完全覆盖的,则可以不视作期限错配,但如果没有上述机制安排,则意味着存在期限错配且不具备缓释作用。
对于信用衍生工具,若存在期限错配,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且剩余期限不足3个月,则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若原始期限大于1年或剩余期限大于3个月,则虽然存在期限错配但具备缓释作用,只不过缓释作用需要进行折扣:
问题9:
票据自承自贴的业务如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建议
自承自贴,意味着本机构不仅是承兑方,还是贴现人,针对同一笔票据,优先在G4B-2中纳入1.1银行承兑汇票并按照100%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而在G4B-1中虽然也需要填报,但统一放入其他表内资产项下,适用0%的风险权重。
问题10:
逾期贷款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中,与正常贷款有何不同?
建议
关于逾期贷款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第一档银行和第二档、第三档银行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于第一档银行,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或对已违约客户的贷款,应从各业务中剔除并纳入18.已违约风险暴露(不含股权投资)专项统计,其中对于以居住用房地产为抵押、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违约贷款,以及损失准备不低于资产账面价值20%的违约贷款,采用100%的风险权重,损失准备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的违约贷款,采用150%的风险权重。逾期未90天或不是对已违约客户的其他逾期贷款,按照交易对手权重进行划分,不需要做特殊处理。而对于第二档和第三档银行,计算要求上做了简化处理,不需要对逾期贷款或者违约贷款做特殊处理,统一按交易对手的类型进行划分。
目前,中软融鑫已经为多家中外资银行提供了资本管理办法相关的制度、建模、计算等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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