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与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指辩证法范畴的顺序符合认识史的认识规律,辩证法与逻辑学是同一个东西指辩证法范畴和规律同时是思维的形式和规律,这里的认识论与逻辑学都是广义的,这种理解并不排斥狭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的存在,上面第六点可以说是狭义的认识论。
因此,说列宁的《辩证法的要素》是一个辩证法体系的雏型是决不过分的,但说它是一个完整严密的辩证法科学体系,是列宁完成了的辩证法体系纲要,就未免夸大了。
第一,列宁在其他地方常常谈到的辩证法范畴如有限和无限、偶然和必然、可能和现实、实践、真理等等均未包括进去。
第二,列宁自己还没有对这十六条进行合并和调整,使之按一定原则形成一个体系,上面我们根据自己的理解作了一定的安排,但这个安排是否完全符合列宁原意,难以断定。
第三,列宁说对立面的统一学说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但他还没有把这一原则彻底贯彻到他的十六条中。但是,十六条毕竟是列宁集中讨论辩证法范畴最多并有一定系统性的材料,认真加以研究还是很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