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法》第29条
10.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条例》第5条
11.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法》第29条
12.不得组织实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条例》第2条
13.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条例》第6条
统计调查对象“两个不得”
《统计法》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14.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