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法》第25条
21.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条例》第28条
22.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条例》第37条
23.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统计法》第36条
24.不得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例》第30条
25.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条例》第37条
26.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条例》第37条
来源:统计微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