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长期不能工作怎样处理,员工生病长期不上班怎么解决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10:58:16

员工患病长期不能工作怎样处理,员工生病长期不上班怎么解决(1)

一、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换言之,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期限再遗留期内到期的,则应当顺延至医疗期结束。但是,若医疗期未结束的,劳动者治疗结束,则劳动关系可终止。

注意:上述规定在医疗期内不得接触劳动合同并不是绝对的,在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时,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下:(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医疗期长短如何计算

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是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第二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注意:医疗期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三、特殊疾病医疗期的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针对上述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落地,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还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直接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不再受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江苏、南京持该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患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依然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在医疗期满后适当延长(广东、四川、重庆持该观点)。

上述内容若有错误或纰漏,敬请各位大侠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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