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就职于一家工厂做普工,于今年3月3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经过考虑,准予其4月3日办理辞职手续。
张先生3月10日到医院看病,3月17日电话联系其部门领导说在医院住院,检查结果不容乐观,后张先生询问公司领导住院期间的工资怎么发放?并要求公司不要停他的社保。
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处理?
即将离职的员工罹患重病,怎么办?
即将离职的员工罹患重病,怎么办?一、双方的劳动关系能否解除?
张先生虽然提出了辞职申请,但尚未办理离职手续,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
因此,用人单位此时不能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而是要顺延至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未解除之前,用人单位需要为张先生缴纳社保。
二、医疗期期间工资如何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也就是说医疗期内的工资根据其所在单位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医疗期满之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医疗期满,张先生仍未痊愈,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呢,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