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年(1822年),奏立“新疆行茶章程”的那彦成说:“其乌鲁木齐等处所需茶封,均系甘司官商将茶运至凉州、肃州,交给散商贩运出口,自行销售。是新疆为甘司行引之区,久已定有地界,难容私贩充斥,以致官引滞销,亏短国课。”可见,清代所云新疆市场上的官茶内涵十分清楚,就是甘司官商上交用于塔放兵饷之茶。
附茶则是官府允许茶商自售作本的“正茶”一起运销的酬劳和损耗茶。这一惯例来源于明代。隆庆五年(1571年),“令甘州仿洮河、西宁事例,岁以六月开中,两月内开马八百匹,立赏罚例,商引一二年销完者赏有差,踰年者罪之,没其附带茶” “明陕西置茶马司四,河州、西宁、甘州各府并赴徽州茶引所批验。
洪武初,上引五千斤,中引四千斤,每七斤蒸晒一篦,运至茶司,官商对分。官茶易马,商茶给卖。每上引给附茶七百斤,中引五百六十斤,下引四百二十斤,名曰酬劳”这表明附茶就是官商自卖之茶,数量包括每100斤茶自留50斤及附茶14斤,共64斤。
新疆官茶与附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在许多史料中,有时区别使用,有时又混同使用,容易引起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