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由谁赔偿,专业分包出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1 06:16:00

(全文共计1235字)

【实务问题】

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自身伤亡,雇主与分包人、发包人如何承担责任法律规定一直是保护普通工人的重要条款,司法解释的不断修改也直接影响到普通工人在主张赔偿时,到底应当找谁?

【法律解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05月01日,现已失效)第11条第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于2021年01月01日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删除了分包人、发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3. 于2022年05月01日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仍然删除了上述条款。

2021年1月1日之前,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伤,可以直接依据司法解释向雇主、分包人、发包人主张赔偿责任。但是司法解释修改之后,尤其是明确删除了分包人、发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此时雇员受伤了是否有权要求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呢?

我们认为虽然没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依据其他法律仍然可以要求发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虽然在民法典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发包人与雇主责任承担的问题,但是在其他法律中如果有明确的规定,也应当可以作为解决民事关系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3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突出的是安全价值取向,适用于各类涉及安全的生产经营场合,在利益分配上为发包人设定选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相对方的义务和违反该义务时的加重责任(即发包人如违反该义务而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相对方并因此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则与承包人具有共同过错,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由此来达到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调整目的。

因此,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包工头),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雇员仍然可以要求雇主(包工头)和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1.(2022)京01民终5210号,刘有太等与北京恒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2022)鄂0117民初1382号,何春华与王新奎、武汉中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22)鄂0506民初849号2022年06月29日,舒达清、张雷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22)鄂0506民初850号2022年06月29日,聂代贵、张雷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文作者: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孟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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