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
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况并不鲜见
在劳动关系中
单位给缴纳了工伤保险
赔偿问题自然好处理
但是如果在雇佣关系中
雇员受伤
应由谁担责呢?
下面这个案例
或许可以给你答案
基本案情
李一受赵前雇佣从事废铁加工工作。
2020年10月,李一工作时,右眼被溅射出来的铁片打伤,造成右眼球破裂,视网膜脱落。住院期间,赵前作为雇主为其垫付医疗费用17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李一右眼球萎缩构成七级伤残,并对今后生活造成诸多影响。双方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一起诉至法院,要求雇主赵前赔偿28万余元。
赵前辩称,
李一受伤是因其不规范操作而致使自己受伤
,存在重大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李一自己承担,住院期间,赵前作为雇主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尽到的应尽的义务,所以后续赔偿不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在案证据能证明李一受伤是在工作期间所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而李一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从事该劳务工作四年有余,对于如何安全操作机械设备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明知具有危险仍对其操作,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酌定赵前对李一所遭受损失承担50%的责任,其他损失由李一自行承担。折抵赵前已经支付发医疗费,判决赵前支付李一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工作中应遵从“三不伤害”的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保护他人不被伤害),提高安全意识,争做“平安家庭”的维护者,为自己,也为家人。(文中均为化名)
《民法典》施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前)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施行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民法典》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没有规定,实务中有关雇佣关系的定义、归责原则等问题的探讨已经没有意义。除了形成劳动关系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之外,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领域,当事人在从事相应工作中受伤,再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主张赔偿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宜转而考虑以提供劳务受到损害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主张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或者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主张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张健
编辑:孟茜茜
审核:曹文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