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分包单位的处罚,分包安全员承担安全责任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1 06:08:19

信网8月22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湖北百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生产厂房(青岛启源泉科技发展中心项目),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青岛市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为了解具体情况,信网联系到了湖北百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相关负责人表示,确有此事。信网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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