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的处理办法,非机动车事故全责处理流程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16:52:55

2020年11月14日10时40分,刘某驾驶冀J23G6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京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京福线233公里147米沧县境内小贾庄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叶某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26日,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09211202000009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冀J23G6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在人寿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有不计免赔条款。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5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间为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

事故发生当日,受害人叶某被送至沧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尹某系叶某的丈夫,尹某杰系叶某的长女,尹某岚系叶某的次女。

河北省202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38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775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工资42,115元,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工资28,201元。

尹某、尹某岚、尹某杰的各项损失为:1.受害人叶某的医疗费有334元,有沧州市人民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予以证实,予以认定。2.受害人叶某于1970年8月17日生,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述河北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38元的标准计算20年为714,760元。3.丧葬费按照上述河北省202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775元的赔偿标准计算六个月为37,888元。4.受害人叶某的死亡给尹某、尹某岚、尹某杰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较为合理,予以支持。5.根据事故认定*载,尹某、尹某岚、尹某杰车辆的确发生损失,但提交的手写票据一张不能证明车辆实际损失情况,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财产损失为500元,尹某、尹某岚、尹某杰主张的1,999元过高,对超出部分,不予认定。6.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交通费酌情确定为500元。尹某、尹某岚、尹某杰主张的交通费2,000元过高,对超出部分,不予认定。7.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按照三人五天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1,730元。尹某、尹某岚、尹某杰主张的3,450元过高,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以上共计,尹某、尹某岚、尹某杰的损失为805,712元。

尹某、尹某岚、尹某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人寿财险沧州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652,728元。后经沧州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刘某驾驶的冀J23G6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人寿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叶某负有赔偿义务。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尹某、尹某岚、尹某杰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医疗费为334元,故人寿财险沧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334元。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负责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尹某、尹某岚、尹某杰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714,760元、丧葬费37,8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5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730元,共计804,878元,故人寿财险沧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0元。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尹某、尹某岚、尹某杰的车辆损失有500元,故人寿财险沧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500元。以上共计,人寿财险沧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180,834元。刘某驾驶的冀J23G6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有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有不计免赔条款,根据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为同等责任,因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酌情确定由人民财险沧州分公司承担75%的其余部分损失。尹某、尹某岚、尹某杰的其余部分损失为624,878元,按照上述赔偿比例,人寿财险沧州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468,658.5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本案中,叶某骑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小型轿车相撞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叶某存在过错,与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适当减轻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两级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官后语:

近年来,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在交通事故面前,生命往往不堪一击。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无论是机动车司机还是非机动车司机都应按个遵守交规,按照交通信号灯及路面标志标线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一停二看三通过”。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守法行车,这既是对自己生命财产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负责,否则一旦出事,可能酿成人间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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