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7日,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随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120507元的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王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给予赔偿,但不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而是交强险责任限额全陪。
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通常是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的,如果是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通常是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通常承担的是9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