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八:1952年—1953年四川省行政区划图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的决定:撤销平原省,把新乡、安阳2市和新乡、安阳、濮阳专区及东明县,共31县划入河南省;把菏泽、聊城、湖西3专区25县划入山东省;撤销察哈尔省把察北、察南专区16县及张家口、宣化2市划入河北省;把大同市及雁北专区所辖13县划入山西省;撤销苏南、苏北行署区,恢复江苏省,南京直辖市改为江苏省辖市,并定为省人民府驻地。19次会议还决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图九:热河省行政区划图
1953年7月18日,经政务院批准,将松江省属哈尔滨市、吉林省属长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同年11月,新疆迪化市更名为乌鲁木齐市。
图十:辽东省、辽西省区划图
1954年4月中央决定撤销绥远省建制,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同时取消归绥市旧称,恢复原蒙古语名称呼和浩特,并定为内蒙古自治区首府。
为配合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确保各经济环节间应有的联系和协作,需进一步加强中央统一领导,减少层次,减少省级行政单位,对省级行政区划建制又作了新的调整。1954年6月19日,《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上通过,决定撤销大行政区,各省级单位直属中央领导。把辽东、辽西两省建制撤销,恢复辽宁省。辽东省的安东(今丹东)、营口、辽阳3市及西部15县并入辽宁省。辽东省的通化、西安(今辽源)2市及东部11县并入吉林省;辽西省除四平市及梨树、双辽两县划入吉林省外,其他仝部划入辽宁省;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宁夏省建制撤销,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5市并入辽宁省的建制;哈尔滨并入黑龙江省的建制,并定为省人民政府驻地;长春市并入吉林省的建制;武汉市并入湖北省的建制;广州市并入广东省的建制;两安市并入陕西省的建制;重庆市并入四川省的建制;1954年吉林省人民政府由吉林市迁驻长春市,河南省人民政府由开封市迁驻郑州市。
图十一:1953年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图
三、1954年宪法颁布后省级行政区划的调整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对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作了明确规定。宪法颁布实施后数年内,依据宪法所规定的原则,对省级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撤销热河省,把承德市及西南8县并入河北省,东部5县1旗并入辽宁省,北部3县3旗划入内蒙古自治区昭乌达盟;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