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十六:1999年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图
到2021年12月25日为止,中国共计35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3个省分别为: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5个自治区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直辖市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2个特别行政区分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图十七:我国目前的省级和地级行政区划图
五、对我国省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几点认识
行政区划属国家行政管理范畴是上层建筑为政治、经济、军事服务,以适应各个时期的任务需要。新中国成立初期,解放全国的军事行动在继续进行,社会秩序亟待整顿恢复,经济生活紊乱,有待协调治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有待建立,新老解放区的情况条件不同。因此,行政管理系统要求适应当时情况的建制,出现许多行政层次、行政区划名称、建制。调整变动频率高是必然的结果。
图十八:我国省级和333个地级行政区划图
通过数年的施政实践,经历由乱到治的过程,积累了经验。新中国的行政区划体系在继承前人经验基础上,建立了全新的法规,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得到体现。使其后的行政区划(省级5种、地级15种、县级20余种)有了法制的准绳,纳入更井然有序的轨道。我国省级行政区划的建制和调整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一定的地理环境、经济联系、民族状况、人口分布、土地面积和历史等因素为基础。二是便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行政管理。三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是有利于各民族人民团结。五是有利于巩固国防。六是保持相对的稳定,在切实需要调整时,也注意现实状况和历史状况的正确结合,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根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建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的划分均由国务院批准。其后近40多年的行政区划的各种调整,无不以《宪法》原则为依据。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也出现了各种变化,又不断补充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务院转批民碗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报告的通知》《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发展,行政区划也不断调整,变动建制,以适应行政管理需要。如城市化的扩展,建制市的设置成数倍的增长,由原来的直辖市、省辖市2种改为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3种,县级市采用直辖地级市代管的形式。深圳市、厦门市、宁波市、大连市、青岛市采经济管理计划单列市方式,成都市、广州市、武汉市、西安市、南京市、杭州市、济南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等10个省会特大城市采取副省级市方式管理,其行政仍为省辖的形式等。新中国成立后各个时期对省级行政区划的调整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对稳定社会发展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图十九:我国各省的293个地级市分布图
六、关于对我国省级行政区划改革的设想及建议
从我国十四五规划来看,我国未来的省级行政区划改革方向主要是增加设立直辖市,缩小大省管辖幅度,推进扁平化管理。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城市群发展战略,支持深圳、青岛、大连、喀什升格为直辖市,充分发挥优势地区增长极、稳疆固边、带动区域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