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小菁 丁真子 记者 柴军虎)买了一辆进口二手车,开了一段时间才发现,该车里程表的单位是“英里”而不是“公里”。购买者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43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29万元。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销售公司不构成欺诈。购买者申请撤回起诉。
二手车里程表单位“反转”
李先生欲购买一辆二手进口小汽车,于是到一汽车销售公司商谈,工作人员向李先生介绍某高级进口汽车一辆,并告知该车辆里程数为4万公里。李先生多次至小河公司查看车辆后购买了此车。
后来,李先生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辆由于是进口车,其里程表显示的单位实际为英里(miles),故车辆的实际里程数为4万英里,换算过后为6万多公里。
李先生认为小河公司构成欺诈,便起诉至苏州虎丘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汽车买卖合同,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43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29万元。
销售公司不构成欺诈
承办法官解释道,关于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应从其是否有欺诈故意,李先生是否因该行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以及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违反了公平原则等综合进行认定。
首先,案涉车辆为进口车辆,里程表显示单位为miles(英里),销售公司并无恶意隐瞒或篡改里程表的行为,该车也经过了李先生多次查看。李先生认为销售公司恶意将单位说成公里,不应予以采信。
其次,李先生在发现单位搞错后,并未提出退车或赔偿的请求,而是继续使用车辆并询问销售公司能否将里程表显示单位进行更改,以便后续保养的计算,在销售公司表示可以打听一下时,李先生也予以了认可。可以认为李先生购买的案涉车辆满足其合同目的,并未导致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再次,销售公司从前手购买案涉车辆价款为405000元,以43万元销售给李先生,销售公司并未从中谋取暴利,双方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法院认为,销售公司不构成欺诈,李先生基于销售公司的欺诈行为主张退一赔三,不应予以支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李先生已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