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2.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0.2.7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4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 对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库)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0.3.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2 消防负荷供电要求
2.1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10KV)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2.2 二级负荷可由市网引入一路或两路(10KV)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2.3 三级负荷可由市网引入一路(10KV)电源的一个低压回路供电。
3 对消防电源的接线要求
众所周知,对一级(二级)消防负荷的供电应采用双回路(双回线)电源供电,并在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但是,为消防负荷供电的供配电系统应如何设计就各不相同了。通常大多数方案是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低压母线段如图1所示;
无疑这种方案受非消防负荷的影响要大,消防负荷供电可靠性不高。如果低压母线发生短路或由于火灾时“切非”不利,消防水四溢导致配电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或短路,造成越级跳闸等都会使进线断路器跳闸。因此,近年火灾案例中发生消防灭火设备在火灾初期可启动灭火,但在灭火过程中,发生主电源跳闸,主电源虽然有电,但合不上闸,消防灭火设备不能启动,耽误了最佳灭火时间,火势蔓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很多。
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作了下述规定:
3.1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和普通负荷的电源应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分别设置主断路器。除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的隔离电器外,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与普通负荷的电源共用同一断路器。
具体做法是从建筑物变电所低压侧封闭母线处就将消防电源分出各成独立系统。如果建筑物为低压电缆进线,则从进线隔离电器下端将消防电源和非消防电源分开,从而确保消防电源相对建筑物而言是独立的,提高了消防负荷供电的可靠性。满足规范3.1条要求的低压配电接线方案如图一、图二、图三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