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妇家也。姻,婿家也。为了确保血统延续而诞生的婚姻制度,大概是中国乃至整个世界起源最早的制度了。有了婚姻,才有了家庭,而有了一个个家庭,才有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社会。因此,婚姻制度不仅反映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北宋时期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上,又有承上启下的关键意义。
钱穆曾指出:“‘家族’是中国社会组织中一最重要的核心。但唐以前, 族之重要性尤过于家。宋以下, 则家之重要性转胜于族。”
本文意在从几个婚姻的关键问题入手,联系背景,探讨北宋婚姻制度的得与失。
▲婚礼现场
《宋刑统》中对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被延长的繁殖时间婚姻制度,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婚姻合法性的确认。而法定婚龄,则是在综合自然因素(生理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前提下,对婚姻的起始年龄所做出的底线性规定。
在中国,对于“法定婚龄”的明文记录很早就存在了。在《周礼·地官·媒氏》中有:“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规定。
▲周礼
“婚姻之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句话随着一些古代题材作品的广泛传播而为人们所熟知。其实最早的“媒妁”一词,并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媒人”,而是古代管理男女婚嫁之事的官员及其机构:媒氏。媒氏是地官下的司徒其职位相近于后世的户部侍郎,但职权有所不同。《周礼》云:媒氏掌万民之判(配对)。因此,媒氏所规定的“法定婚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时的官方意愿和权威。“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极为充分地考虑了男女双方的生理以及心理的成熟程度,甚至比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更高。
但是这种说法在当时只是一种倡导,而不是硬性的规定。事实上,在民间的推行度并不高,对此,一直支持《周礼》的孔子也有其他的说法:
“夫礼,言其极也,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许嫁有通人之道。”
孔子认为《周礼》中关于婚嫁年龄的规定,只是一种官方的最高“行为规范”,实际上男二十、女十五就已经具备了为人父母的条件。
▲孔子画像
西周以后,各代的男女法定婚龄都有提前。尤其是女性的允准婚龄,往往只设上线,不设下限。汉代甚至要求十五岁以上的单身女性缴纳超高额的“单身税”,致使很多女子草率出嫁。
其实,这种行为在当时也是可以理解的。人口数量的多少,在古代是评价一个国家繁荣程度的重要指标。毕竟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在今天看来是很落后的,不论是战争、徭役、还是普通的开垦和耕作,都需要损耗大量的劳动力。而受饮食、医疗条件的限制,明清以前,即使在所谓的“盛世”,人们的平均寿命也不会超过60岁。这样一来,人们能生育和抚养后代的时间也被压缩。因此,只有将婚龄不断提前,降低婚姻的“起点”,来延长这段人的“繁殖期”,从而达到促进人口增长的目的。
虽然这种方法在当时是比较奏效的,比如让西汉的人口在200年中翻了四倍还多。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加剧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造成了生育率与死亡率的一致走高和生育质量与生活质量的双双崩溃。更为女性,带来了深重的苦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