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制度怎么讲,北宋重要的制度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14 21:16:29

▲九品中正制

但是,唐朝以后,女子的财产权得到很大的提升。《唐律》是中国古代律法的瑰宝。被日本学者任井田升誉为“东方史枢轴”。《唐律》在保留和遵循宗法制“妻从夫”规律的基础上,从“夫妻一体的角度出发,允许妻子有一定的私产,这些往往是从娘家带来的财物,即我们现在所谓的“嫁妆”。《唐律·户令》称:“应分田宅及财物者, 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子对自己的嫁妆,有绝对支配权,甚至可以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携产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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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出嫁嫁妆

另外,唐朝还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妻子继承权,在此以前,中国的继承制度都是排除女性的。当然,这种继承权和现代的继承权是有差别的。妻子,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唐律·户令》:“寡妻无男者, 承夫份。君夫兄弟皆亡, 同一子之分, 有男者不得别分, 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嫁, 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皆应分人均”。

在丈夫没有留下儿子的情况下,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在丈夫连兄弟都没有的情况下,可以继承整个家庭的遗产。但条件是妻子必须为丈夫“守节”,如果改嫁的话,即失去对前夫财产的占有和处分权。

还是那句话,宋承唐制。《宋刑统》在援引《唐律》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嫁妆的保护。但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宋刑统》并不认同嫁妆是妻子的私产,而把它作为一种“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同等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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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影像

关于继承,北宋在延续《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了“寡妇”对于夫家财产的处分权,规定寡妇不能在不经族人同意的情况下,变卖所继承的田宅。

关于婚姻过错的判定及婚姻解除。

在中国古代宗法制的要求下,只有男性可以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力。但是,在实际的婚姻中,女性的人权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休弃

这是古代最常见的解除婚姻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中,完全以丈夫为主导,但是过错方却归在妻子。丈夫以妻子的过错为由将她赶回娘家,结束婚姻关系。但是“休弃”也不是在任何状况下都能成立的。

《唐律·户婚》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

所谓“七出”,最早见于《大戴礼记》——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银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成为后世休妻的最高准则。与“七出”相对应的还有“三不去”:事父母之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但《唐律》中的“七出”和《礼记》的“七出”大意相同。“七出”之罪,包含古代男性对女性的孝道、贞操的道德要求,端庄、恭顺的性格要求,还有生育、健康方面的生理功能要求。是维护夫权统治的利器,却也是加在女性身上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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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休书

至于“三不去”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的妥协。“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对“七出”的一种限制。

“七出”和“三不去”均被北宋援引,一方面,它们符合儒家的道德观,也符合《宋刑统》“礼法结合”的理念。另一方面,由于“七出”对于女性的严厉指责,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被休弃的女子是很难在社会生存下去的,她们甚至会被视为一种“德行有愧”的“耻辱”。北宋还有明文规定,嫁妆是女方私产,但被休弃的女子是不能带走嫁妆的,也不能改嫁。因此,休弃对于女子来说是很残酷的。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也会对休弃做出一定的限制。无家可归的不能休,为公婆守过三年丧的不能休,曾经同甘共苦过的也不能休。这也体现了“糟糠之妻不下堂”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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