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疆域
到了唐朝,受五胡文化的影响,也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统治者不想给民众施加太多的压力,因此将法定婚龄的上线放宽“男二十,女十五”。而到了唐中期,唐朝达到了顶峰,同时也是整个封建社会的顶峰,经济、文化空前繁荣,军事实力也很强,社会稳定,几乎没有什么大的战争,男女比例得到扭转。它的婚姻制度显示出一定的开放性,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也有所提升。这一时期,“法定婚龄”是没有上线的,《唐律·户婚》仅仅表示“男十五,女十三,得婚配。”,这两个年龄,正好也分别是男女性成熟的最最低生理年龄,实际上表达出了对嫁娶年龄最大的宽容。
▲唐朝时期社会生活
宋承唐制,北宋的“根本大法”《宋刑统》基本承袭了《唐律疏议》的内容,只在特定的地方做出删改和补充。
关于婚龄的限定,《宋刑统·户婚律》在《唐律·户婚》的基础上,各加一年,规定“男十六,女十四得嫁娶。”
至于北宋为什么这么规定,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受《唐律》的影响,对于婚姻采取宽容态度。同时,也吸取以前各个时期的经验,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的年龄。二是《宋刑统》是古代法律中“礼法结合”的典范。在立法中透露出儒学的思想,“男十六,女十四”,加上一到两年的备孕和妊娠期,勉强可以达到让男性“有人父之端”女子“有通人之道”的标准了。这样既顾全了“礼”的要求,有缓和了社会矛盾,同时满足了落后的生产力对加快繁衍、补充劳动力的需求。也算是中庸之道的一种体现。
▲唐律影像
北宋婚姻制度中的财产分配——女性财产分配权的萎缩都说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其实在残酷的社会现实面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才是永恒的真理。据民政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逐年下滑的结婚率。越来越多的人不想结婚了怎么办?其实,大部分徘徊在婚姻之门以外的人,都或多或少对婚姻还报有一定的期许。只不过婚姻如此之高的“失败率”让他们中的许多人望而却步,因此婚姻中的财产分配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意味着,当遭遇一场失败的婚姻的时候,双方所面对的最直接的损失和保障。
▲现代离婚证
早在西周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就已经在婚姻制度中体现出来。“男帅女,女从男。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郊特牲》正是因为这种无法终身摆脱的从属关系,女性在家庭中是完全劳动人,承担一切内务,但却没有完全财产权,经济不能独立。按照当时的规定,如果女子的丈夫是家庭中的他权人,根据“妻从夫”的原则。比如宗法制规定庶子没有财产权,所以庶子的妻子的财产也要完全归家庭所有。也就是说,女子对于财产,哪怕是获赠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完全取决于丈夫在其家庭中的财产权。
《礼记·内则》曰:“子妇无私货, 无私蓄, 无私器, 不敢私假, 不敢私与。”
汉朝关于女性财产权,基本沿用了这一规定。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厚嫁”之风盛行,受“九品中正制”下形成的门阀士族势力的影响,女子的嫁妆也被纳入家庭财产,由丈夫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