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近日对合浦县石康镇兴成农产品收购部作出行政处罚。内容显示,2023年3月8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大庄江村委会鸭劳队马鞍岭(鑫彤沙场对面)的“合浦县石康镇兴成农产品收购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辣椒酱。执法人员对其下发合市监责改〔2023〕114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合市监当罚〔2023〕1140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3月18日前改正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辣椒酱。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自2023年2月开始在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大庄江村委会鸭劳队马鞍岭(鑫彤沙场对面)从事生产加工辣椒酱活动,从业人员2人,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小作坊的认定条件。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2023年3月8日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合市监责改〔2023〕114003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当罚〔2023〕11400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3月18日前改正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3月28日复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仍存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3〕114012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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