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行政区划中,通常分为省、府、州、县四级,一般不把与州同级的“厅”列入其中。一来是厅的总体数量不多,不具有代表性;二是厅这一级行政机构,和州的定位多少还是有些不同的。
相信很多读者还搞不清楚厅与州到底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御史觉得很有必要就此话题与诸位讲一讲两者之间的差别,然而文献中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记载不详尽,所以有些观点尚待论证。
州、厅设置的时代背景不同“州”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由来已久,北宋建国后鉴于唐代藩镇割据的政治教训,派朝臣带本官临时代理州事称其为“知州事”,至此古之刺史更名为知州。
宋代的地方机构主要是道州县三级,辅以府、路,元明以后,地方行政机构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变化,在宋“道”的基础上衍生出“省”级单位,并在各省的重要地区建立了府。
明代在分府的过程中,大致是有标准的,只有面积、人口、经济、地理位置等符合条件的才会建府,而那些不符合府标准但又高于县的区域,就改为州。需要注意的是,明代的州都是散州,且有的州有属县有的州没有属县。
清代沿袭明制,只是在原先的基础上增设或裁撤一些府,那些不改府但是有属县的州,则提升行政等级,划为直隶州其制同府,隶属各省布政使司;没有属县的州仍按明制。至此,便有了直隶州和散州之别。
清代直隶州、散州的设置基本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同时期州的数量也不等。有时会根据时代的发展是现实情况,划出一片区域特设为州;有时在县的基础上进行升格;有时将个别大的府分出一部分改设。
经过不断地调整,州的数量至光绪朝基本定型,全国设直隶州73个,属州145个。
“厅”是清代特有的产物,清入关之初并无厅之设置。当时的厅并非是行政单位,而是府级行政单位下属一个办事机构,如果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局”。
熟悉清代历史的读者都知道,知府的佐贰官为同知、通判,他们分别负责某一项事务的管理,或钱粮、刑名,或河道、漕运,同治、通判有单独的办公衙署,其衙署名称就叫厅,所以同知、通判也称“厅官”。
大致从顺治朝以后,厅才正式以地方行政机构的形式出现。这是因为有些府由于管辖的范围太广,部分区域远离府州县衙,长官鞭长莫及。为了更好地治理地方,便派出同知、通判驻扎此地设衙治理,此为其一;
其二很多大府下属的州县数量多,各州县的交界处比较难以管理,单独设县的话由于知县品级较低难以协调,所以专门划出一个地区成为厅,以级别较高的同知、通判坐镇统筹;
其三清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日趋严重,不少地区出现了很多流民,他们远离故土前往塞外、边疆垦荒屯田,这些原本人烟稀少、土地荒凉的地方,随着移民的到来,便出现了各种治理难题,朝廷便在这些地方设厅加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