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的日渐普及,不少商家推出“线上购买商品——线下配套服务”的消费模式。本案被告公司对罗某承诺网购设备后可就近到线下门店安装,就属于此消费模式 。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涉案商贸公司作为经营者,不仅要对外出售质量合格的行车记录仪,也要确保其提供的线下安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来源:长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