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音乐美学
从汉代起儒家音乐思想贯穿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始终为正统观念。与占统治地位的儒家音乐思想不同,在魏末出现了嵇康的《声无哀乐论》所表达的音乐美学思想,其与儒家音乐美学观有极大的差别。
嵇康撰写的《声无哀乐论》,是中国音乐思想史中的一部极富思辨性的音乐美学论著。文中通过秦客(嵇康自设的对立面)与野主人(作者本人的观点)之间的八次答难,论述了其中的观点:音乐不能表达人喜怒哀乐的情感。嵇康认为音乐是客观的实体,喜怒哀乐是人情感的表现,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嵇康认为音乐虽然本身不包含、也不表现情感,但却能引发人的情感,因为人的情感先已存在于心,受到音乐的感召,被引导出来,而不是音乐中有喜怒哀乐。嵇康强调音乐有“单复”、“高埤(pi)”、“善恶”、“猛静”,但无论如何都要归于“和”(美)。正是因为这种“和”(美),才会引发出人的喜怒哀乐之情。然而,音乐本身没有情感。
嵇康音乐审美活动的认识,主张外得“自然之和”的平和之美,内存“忧喜不留于意,泊然无感而体气平和”的平和之心,他以平和之美,作为音乐的本质特征。
总的来说,嵇康虽然承认音乐对人心的影响,但却否认了音乐与情感存在着某种直接的对应联系,只不过这种影响好似“亦犹酒醴之发人情”,即如酒的作用于人一样。
《声无哀乐论》涉及音乐美学系列的问题,如音乐的本质、音乐的功能,音乐的审美感受等,却不承认音乐本身有情感的存在,这与儒家音乐美学观有很大不同,也显示出《声无哀乐论》多少带有音乐美学“自律论”的思想方法,与中国历代音乐美学论著包含的“自律论”音乐美学观的言论存在对立,因此嵇康的《声无哀乐论》在中国音乐美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