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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区块链平台技术可靠性审查
即判断平台是否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储或生成数据、平台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数据被篡改。
这一步骤实际包含两项内容,第一项是核实平台是否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第二项是区块链平台能否达到安全性要求,有效避免数据被篡改,从而确保实现“技术自证”。
在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可参考下列要点综合判断。
➤第一项对于区块链平台的识别,能够初步排除因当事人对区块链概念理解偏差而将其他证据归入此类的情形。在目前区块链应用的基础认识尚未普及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应注意识别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技术特征与辅助技术手段,如去中心化、链式存储以及非对称加密属于区块链平台的核心特性,而哈希值验证、时间戳等技术虽然也属于区块链平台应用的技术手段,但也会被应用于其他平台,仅凭借这些技术应用不能作为识别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标志。
比如常见的存证平台的网站页面,会突出显示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服务。下图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发的区块链平台页面,列明了采用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和平台规模等信息。
审判实践中,曾有当事人提交一份电子文档作为证据,并称其已在某一境外区块链平台存证。文档所附的网站声明称,文档已于某日某时上传至平台,可登录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查询文档信息,还附有验证文件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的哈希值。
经核实,该网站提供的哈希值仅用于提供非对称加密的验证功能,而未显示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搭建或具有相关特性。
因该证据未能体现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数据,故应作为普通电子证据而非区块链证据进行审查。
➤ 第二项关于区块链平台安全性的审查,不同类型的平台审查要求也有一定的区别。
为便于实践操作、提高审查认定的效率,可分为司法区块链平台、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区块链应用平台三种类型,对照相关的审查要点。
其中,“区块链应用平台”可以作为航运领域的区块链提单、无纸化换单等应用平台对应的“规则接口”。
相应的要点如下表所示:
在各类平台中,司法区块链平台通常由法院、公证处等机构共同搭建,通常认为平台提供的存证服务较为可靠;又如许多第三方存证平台在知产和互联网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这些平台的技术可靠性通常不存在争议,已经在大量生效裁判中得到认可。
需要谨慎审查的主要是新开发的应用平台和应用较少的存证平台,当事人可能会对平台资质和可靠性提出不同意见,在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技术鉴定、专家辅助人参与等手段确认技术可靠,排除数据被篡改等情形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层: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
即确认电子数据是否存储或生成于区块链平台,且被完整、规范地提取或保存。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均认可了区块链技术能够确保数据可靠性、真实性的特性,确立了上链后的电子数据核验一致可推定未经篡改的规则,免除了另行办理公证等手续的要求。
例如在区块链存证平台,可凭借存证证书载明的存证编码等信息,通过平台的验证渠道,核验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且与存证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