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可以保证上链后的电子证据不易被篡改,但却不能当然保证上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因此,对于上链前后的电子数据真实性,需要以上链为分界点区别处理。
➤对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仍需要加以证明,目的在于防止区块链证据的“原始失真”和“原始恶意”,进而从源头阻止虚假证据的链上存储。
若当事人主张电子数据上链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应当予以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若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且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对于上链后的电子数据,包括区块链存证平台存储的数据和区块链应用平台生成并存储的电子数据,经技术核验一致的,可以推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对上链后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在确认平台可靠性的基础上,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1
电子数据的上链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
2
电子数据的提取、传输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3
电子数据经与上链前原始数据比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4
电子数据是否在平台正常的运行中自动产生并存储;
5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在这些因素之外,上链的电子数据在提取和存储时的规范性也会影响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属于区块链证据应用的潜在要求。可参考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等进行电子数据的采集、存储和提交操作,避免因操作流程不规范,削弱证据的可信度。
第三层:证据内容真实性审查
即核实电子数据体现的内容是否真实。
在完成前两层审查之后,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可以被推定为真实可信。此处的“真实”代表平台存储的数据代码未被篡改,并不直接等同于数据代码所代表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还需要审查核实二者是否相符。
比如提单中对货物情况的记载数据与系统原始记载状况一致,这一数据与现实货物状况是否吻合、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还有待进一步审查。
第三层的证据内容真实性审查,目的就是确认数据体现的案件事实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能否形成内心确信并得到采信。
最后
要提醒诉讼活动的参与者
既要认识到区块链技术不易篡改的特性
增强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充分利用技术带来的便利
同时也应充分认识技术应用的局限性
避免过度夸大区块链证据的效力
在今后的发展中
区块链证据的审查规则
有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打磨完善
使技术应用和配套规则设计
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并最终赋能审判
作者简介
廖璐琪,法学硕士,曾执笔撰写《区块链 航运:技术应用的影响与司法应对问题研究》等多项上海高院党组重点调研课题。撰写的调研成果先后在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海事海商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上海高院优秀司法统计分析成果等评选活动中获奖。多次获评上海高院调研标兵、上海海事法院调研能手称号。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信息管理处
文字:廖璐琪
人物摄影:葛培
责任编辑丨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