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中的规定十分细致,可行性也非常高,有学者认为它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它有着明确的保护对象,包括树木、水道、鸟兽、鱼虫等等,涵盖范围非常广。
值得一提的是,秦国还设有禁苑,禁止人们入内猎*动物,就连百姓的狗进入苑内追兽、捕兽的,都会被处死。禁苑虽为帝王巡游之所,但这一禁令也在客观上保护了野生动物。
汉代的环保法令所针对的对象与秦朝的大体类似,但又在此基础上有了新发展。《汉书·宣纪》记载了一篇汉宣帝在位期间的诏书,名为《禁春夏弹射诏》,大体内容为春天时有上万的五色鸟飞过,命不许探卵和弹射飞鸟。这是我国古代首次出现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
同时,我国古代对居住环境也十分重视。据《后汉书》记载,东汉时,有一种叫“翻车”的器械,用以“洒南北郊路”,其作用与今天的洒水车类似,这也是我国最早的环卫器械之一。
秦汉以后,各朝代的环保法令都多有发展。《唐律疏议·杂律》和《宋史》中都分别记载了唐宋时期的环保法令。
其中宋朝不仅仅从法律上对环境进行保护,还特别重视宣传的作用。宋真宗时,有一个叫刘仁霸的人在担任澧州期间,为鼓励农桑造林,编了数十首歌谣,教与百姓传唱。
元明清时期的环保法令也非常多,元朝作为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与其他朝代相比,对草原的保护十分重视,《大扎撒》是元朝的立国之后的一部律法,其处罚十分严苛,比如失火导致草原被焚烧者,全家都会被处以死刑。
明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多,无节制的索取使得生态环境开始失衡,相关的环境保护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我国古代不仅仅在立法上对环境保护给予高度重视,还设有专门的环保机构。最早的环保机构由舜所设,称“虞”,大体负责山川河流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它同时也是官职名称。
随着时间的发展,“虞”的职责和名称也在不断变化。周代时,其职责进一步细化,分为山、林、川、泽四个部门,各部门间分工明确。
后世对此均有所沿革,秦汉时被“少府”替代,曹魏时恢复职称,改为“虞曹”,隋唐及宋为“虞部”或“虞衡司”,明清时为“虞衡清吏司”。其职责不论如何变化,都与环境的治理与保护相关。
中国古代环保立法及机构的完善,在客观上保护了环境,同时又满足了百姓了需求,维护了社会的稳定。